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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15 11:34:42点击:6805
各行政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经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四)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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